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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青岛海洋技师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11-04

各支部、各部门:

     为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完善集体决策制度,学院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海洋技师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青岛海洋技师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青岛海洋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提高依法管理能力、推进公司科学发展,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华通集团《全面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组织机构调整实施方案》、《青岛华通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现制定我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凡涉及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集体做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华通教育投资公司、学院的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性。

(三)坚持科学决策。科学做好决策前期的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防范决策风险,避免决策失误,增强决策科学性。

(四)坚持民主决策。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不同意见。

(五)坚持规范决策。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主要范围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管理、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重大举措、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的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2、学院的发展定位、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改革方案、国有资产转让变更、财务预决算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3、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纪检监察、干部违纪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订;

5、学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人才的推荐、引进和培养。 

6、学院的绩效考评、薪酬分配及调整、福利待遇、考核奖惩,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及申报,职工信访稳定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

8、学院重要培训方案制订和合作项目的协议审议、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确定、有关人员外出考察活动的审议确定;

9、学院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的应急预案的制定、整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10、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1、学院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主要指按权限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推荐、选聘、任免、调整管理和奖惩等重要事项和因公出国(境)。

1、学院向华通教育公司推荐副院级领导人选;

2、学院中层和专业主任选拔标准的制定及培养、选聘和任免工作;

3、学院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拔标准的制定、选聘和考核工作;

4、学院内部机构人员岗位的调整及任(聘)建议;

5、学院后备管理干部的推荐; 

6、学院人才需求计划的研究、确定和上报;

7、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教工因公出国(境)。

8、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指对学院教育教学、投资经营、改革创新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的重大投资、资产采购、重大工程建设等项目;

2、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学院固定资产投资在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200万元以上的报华通教育审批。

4、学院资产账面净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的出租行为,年租金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的出租行为;账面净值或年租金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的出租行为报集团审批。

资产账面净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的出售、转让、抵押、购建等行为;资产账面净值在2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等各类动产的出租、出售、转让、抵押、购建等行为。资产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及设备的出售(含设备出租)、转让、抵押、购建等行为报集团审批。

、学院实物资产的报废,账面净值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50万元以上,报华通集团审批。 

6、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按《华通集团新母子架构下的工作关系》有关规定执行;

7、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凡超过学院所规定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范畴,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超预算资金的使用;

3、对外投融资借款、担保、贷款的审批、签订和资金使用;

4、学院资产购置、材料采购、工程付款、购买服务等单项支出预算内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以及预算外的其他临时性支出;非经营性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

5、采购额度达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由学院组织公开招标。

6、重大捐赠、学院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7、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更不得个人专断。

(一)决策酝酿

1、“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书记、院长同意后列为会议议题,提前1天发给与会人员。除重要人事任免外,与议题有关汇报材料在不泄露秘密的前提下,由办公室提前1天发给与会人员阅研,。

2、决策议题确定后,由分管领导落实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要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决策备选方案。 

3、涉及重要设备、重要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等事项,学院应组建决策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4、涉及管理干部任免调整,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由办公室事先征求各分管领导意见后,履行民主推荐、考察公示、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出任免建议;

5、学院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应提交华通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查通过;学院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合同协议,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视情况由有关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重要事项应提交法律意见;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学院院长及时与领导班子成员沟通说明情况后,可临时处置,在下次办公会上说明并记录。

2、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持或授权的其他人主持,在讨论表决有关议题时,应先由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向其他班子成员表达意见由其代为表达。主持会议领导最后发言并做出决议。

3、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投资、大额资金使用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正式文件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6、会议决策结果应明确实施负责人、承办部门和时限要求,由办公室以会议决议书面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后,由学院领导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

2、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

3、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部门,负责分解任务,督促责任部门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

4、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5、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向院长、党总支书记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年度责任考核,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7、成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由党政联席会重新做出决策,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学院党总支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三重一大”贯彻执行情况要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二)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未经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华通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报告,必要时可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集团、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三)对给国家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在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华通集团党委《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学院按照华通集团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华通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办公会决定后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属于个人责任的,按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形式追究:

1、本人写出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2、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经济处罚;

3、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形式追究:

1、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2、领导集体向上级做出书面检讨;

3、领导集体请求上级做出调整。

六、其他要求

1、学院按照《华通集团新母子架构下的工作关系》所确定的管理权限,严格按本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修订完善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华通教育公司备案。

2、学院按照《华通集团新母子架构下的工作关系》,在履行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后,涉及华通教育公司及华通集团批准或备案的事项,必须报华通教育公司和华通集团批准或备案。

3、本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细则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青岛海洋技师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