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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2017-11-05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结合华通集团党委要求,特修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二条  实行同新任领导干部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教育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对象:凡是被提拔的中层以上的干部,都要进行廉政教育,均为廉政谈话对象。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

1. 在公示期间或考察中群众反映自身廉政勤政方面的问题,不易核实,应当提醒的;

2. 群众反映配偶、子女、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醒纠正的;

3. 在原岗位工作生活中对自身要求不严、有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4. 结合新岗位工作性质,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出具体的希望和要求;

5.对新任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条规教育和警示教育,明确有关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6. 听取新任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接受监督等方面的认识和打算;

7.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认为应该谈话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形式:

廉政谈话有集中谈话和分别谈话两种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第六条  谈话制度的实施:

谈话制度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由政工办具体实施。

第七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 凡新任中层以上的干部在任职通知下达后到上任前,必须接受廉政谈话;

2. 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3. 谈话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4. 谈话结束后,应当做好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监督管理:

1. 凡属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要全部进行谈话,对因故没有参加谈话的,要进行补课,对无故不参加谈话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 政工办要对谈话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落实谈话内容、我行我素的,再次进行谈话,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中共青岛海洋技师学院党总支

                             2017年3月